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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出口需有卫生许可证       ★★★ 【字体:
化妆品进出口需有卫生许可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6    

2010年,全国进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5.82亿美元、重9.96万吨、14.6万批,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39.02%、42.08%和28.87%。2010年,全国出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7.58亿美元、重41.53万吨、11.11万批,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33.69%、29.72%和26.85%。但是,与激增的进出口化妆品贸易额和检验检疫业务量相比,目前的监管规章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为此,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十年磨一剑。与2000年颁布实施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1号令)相比,这一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改变,第一是注重了进口化妆品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主管机构主要是有两个,一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它主要是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第二个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他们主要负责的是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的监管。这个办法对分段的管理体制作出了一个有效的衔接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它要求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是备案的凭证,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制度一个无缝的衔接。

第二点是这个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构筑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多处创设的法律责任与行为规范相呼应,形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逻辑闭环。同时,新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办法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有问题的产品企业,应当主动采取召回等处理措施,而且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了标签检验,2004年以后,化妆品的标签检验取代了标签审核,已经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监督监管,办法就将这一做法更加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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